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

2018-11-15 15:56:00
am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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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録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保障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産權利義務
 
    第四章  安全生産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生産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瞭加強安全生産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産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衆生命和財産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髮展,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産工作應當以人爲本,堅持安全髮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綜閤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産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産經營單位負責、職工蔘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製。
 
    第四條  生産經營單位必鬚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産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責任製和安全生産規章  製度,改善安全生産條  件,推進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産水平,確保安全生産。
 
    第五條  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全麵負責。
 
    第六條  生産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穫得安全生産保障的權利,併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産方麵的義務。
 
    第七條  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産工作進行監督。
 
    生産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蔘加本單位安全生産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産方麵的閤法權益。生産經營單位製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産的規章  製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八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髮展規劃製定安全生産規劃,併組織實施。安全生産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産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産工作協調機製,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産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髮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齣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  國務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産工作實施綜閤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産工作實施綜閤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産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産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産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十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産的要求,依法及時製定有關的國傢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併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髮展適時修訂。
 
    生産經營單位必鬚執行依法製定的保障安全生産的國傢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産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産知識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産意識。
 
    第十二條  有關協會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  程,爲生産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産方麵的信息、培訓等服務,髮揮自律作用,促進生産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産管理。
 
    第十三條  依法設立的爲安全生産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産經營單位的委託爲其安全生産工作提供技術、管理服務。
 
    生産經營單位委託前款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産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産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十四條  國傢實行生産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製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産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國傢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産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産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産水平。
 
    第十六條  國傢對在改善安全生産條件、防止生産安全事故、蔘加搶險救護等方麵取得显著成績的單位和箇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保障
 
    第十七條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傢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産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産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産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産責任製;
 
    (二)組織製定本單位安全生産規章  製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製定併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産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及時消除生産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製定併實施本單位的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産安全事故。
 
    第十九條  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責任製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製,加強對安全生産責任製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安全生産責任製的落實。
 
    第二十條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産條  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産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箇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併對由於安全生産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緻的後果承擔責任。
 
    有關生産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産費用,專門用於改善安全生産條件。安全生産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安全生産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衕國務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後製定。
 
    第二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鍊、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産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産管理人員。
 
    第二十二條  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蔘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産規章  製度、操作規程和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蔘與本單位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録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蔘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産狀況,及時排查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提齣改進安全生産管理的建議;
 
    (六)製止和糾正違章  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爲;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産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條  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
 
    生産經營單位作齣涉及安全生産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産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的意見。
 
    生産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産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閤衕。
 
    危險物品的生産、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鍊單位的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二十四條  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必鬚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産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産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鍊、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産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閤格。考核不得收費。
 
    危險物品的生産、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鍊單位應當有註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産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産經營單位聘用註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産管理工作。註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會衕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
 
    第二十五條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産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産規章  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瞭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産方麵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閤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産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
 
    生産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産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録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蔘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  生産經營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鬚瞭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併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七條  生産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鬚按照國傢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範圍由國務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會衕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八條  生産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鬚與主體工程衕時設計、衕時施工、衕時投入生産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祘。
 
    第二十九條  礦山、金屬冶鍊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産、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傢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礦山、金屬冶鍊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産、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傢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第三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鍊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産、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鬚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併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礦山、金屬冶鍊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産、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産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閤格後,方可投入生産和使用。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第三十二條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産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第三十三條  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閤國傢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産經營單位必鬚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併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録,併由有關人員籤字。
 
    第三十四條  生産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採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鬚按照國傢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産單位生産,併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閤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第三十五條  國傢對嚴重危及生産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製度,具體目録由國務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會衕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併公佈。法律、行政法規對目録的製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製定併公佈具體目録,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危及生産安全的工藝、設備予以淘汰。
 
    生産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産安全的工藝、設備。
 
    第三十六條  生産、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傢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併實施監督管理。
 
    生産經營單位生産、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鬚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傢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製度,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生産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併製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傢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髮現併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録,併曏從業人員通報。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製度,督促生産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第三十九條  生産、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捨在衕一座建築物內,併應當與員工宿捨保持安全距離。
 
    生産經營場所和員工宿捨應當設有符閤緊急疏散要求、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齣口。禁止鎖閉、封堵生産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捨的齣口。
 
    第四十條  生産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弔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會衕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第四十一條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産規章  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併曏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四十二條  生産經營單位必鬚爲從業人員提供符閤國傢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併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四十三條  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産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産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髮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卽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録在案。
 
    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在檢查中髮現重大事故隱患,依照前款規定曏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可以曏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四十四條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於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産培訓的經費。
 
    第四十五條  兩箇以上生産經營單位在衕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産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産安全的,應當籤訂安全生産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産管理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併指定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四十六條  生産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産經營項目、場所、設備髮包或者齣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産條  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箇人。
 
    生産經營項目、場所髮包或者齣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産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籤訂專門的安全生産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閤衕、租賃閤衕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産管理職責;生産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髮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第四十七條  生産經營單位髮生生産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卽組織搶救,併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第四十八條  生産經營單位必鬚依法蔘加工傷保險,爲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國傢鼓勵生産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産責任保險。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産權利義務
 
    第四十九條  生産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閤衕,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爲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
 
    生産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産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五十條  生産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提齣建議。
 
    第五十一條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齣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絶違章  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産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産工作提齣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絶違章  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閤衕。
 
    第五十二條  從業人員髮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生産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採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閤衕。
 
    第五十三條  因生産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穫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曏本單位提齣賠償要求。
 
    第五十四條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産規章  製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五條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産知識,提高安全生産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六條  從業人員髮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卽曏現場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五十七條  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衕時設計、衕時施工、衕時投入生産和使用進行監督,提齣意見。
 
    工會對生産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産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閤法權益的行爲,有權要求糾正;髮現生産經營單位違章  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髮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齣解決的建議,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覆;髮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曏生産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産經營單位必鬚立卽作齣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蔘加事故調查,曏有關部門提齣處理意見,併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八條  生産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併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
 
    第四章  安全生産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産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髮生重大生産安全事故的生産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
 
    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製定安全生産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併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監督檢查,髮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第六十條  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産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註冊、認證、頒髮證照等,下衕)或者驗收的,必鬚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傢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産條  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閤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傢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産條  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閤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髮現或者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卽予以取締,併依法予以處理。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髮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産條  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
 
    第六十一條  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産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要求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産、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産品。
 
    第六十二條  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産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産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産的法律、法規和國傢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生産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閲有關資料,曏有關單位和人員瞭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髮現的安全生産違法行爲,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爲,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齣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髮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卽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齣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産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衕意,方可恢複生産經營和使用;
 
    (四)對有根據認爲不符閤保障安全生産的國傢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産、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産、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併依法作齣處理決定。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産經營活動。
 
    第六十三條  生産經營單位對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以下統稱安全生産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閤,不得拒絶、阻撓。
 
    第六十四條  安全生産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安全生産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鬚齣示有效的監督執法證件;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爲其保密。
 
    第六十五條  安全生産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髮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齣書麵記録,併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籤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絶籤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録在案,併曏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六十六條  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互相配閤,實行聯閤檢查;確需分彆進行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髮現存在的安全問題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併形成記録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産經營單位作齣停産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生産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生産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髮生生産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採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製生産經營單位履行決定。通知應當採用書麵形式,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閤。
 
    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前款規定採取停止供電措施,除有危及生産安全的緊急情形外,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生産經營單位。生産經營單位依法履行行政決定、採取相應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前款規定的措施。
 
    第六十八條  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第六十九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傢規定的資質條件,併對其作齣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第七十條  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製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安全生産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後,應當形成書麵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報經有關負責人籤字併督促落實。
 
    第七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箇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産違法行爲,均有權曏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第七十二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髮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産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産違法行爲時,應當曏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産違法行爲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會衕國務院財政部門製定。
 
    第七十四條  新聞、齣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進行安全生産公益宣傳教育的義務,有對違反安全生産法律、法規的行爲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
 
    第七十五條  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産違法行爲信息庫,如實記録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違法行爲信息;對違法行爲情節嚴重的生産經營單位,應當曏社會公告,併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
 
    第五章  生産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七十六條  國傢加強生産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建設,在重點行業、領域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隊伍,鼓勵生産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提高應急救援的專業化水平。
 
    國務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繫統,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相關行業、領域的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繫統。
 
    第七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製定本行政區域內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繫。
 
    第七十八條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製定本單位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製定的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併定期組織演練。
 
    第七十九條  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産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併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第八十條  生産經營單位髮生生産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卽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併按照國傢有關規定立卽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譭滅有關證據。
 
    第八十一條  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卽按照國傢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
 
    第八十二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立卽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
 
    蔘與事故搶救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服從統一指揮,加強協衕聯動,採取有效的應急救援措施,併根據事故救援的需要採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次生災害的髮生,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
 
    事故搶救過程中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對環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單位和箇人都應當支持、配閤事故搶救,併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第八十三條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註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齣整改措施,併對事故責任者提齣處理意見。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曏社會公佈。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製定。
 
    事故髮生單位應當及時全麵落實整改措施,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第八十四條  生産經營單位髮生生産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爲責任事故的,除瞭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併依法予以追究外,還應當查明對安全生産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失職、瀆職行爲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箇人不得阻撓和榦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髮生生産安全事故的情況,併定期曏社會公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閤法定安全生産條  件的涉及安全生産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二)髮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髮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産條  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髮現安全生産違法行爲不予查處的;
 
    (四)在監督檢查中髮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規定以外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爲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八條  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産品的,在對安全生産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費用;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九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齣具虛假證明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併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併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産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爲的機構,弔銷其相應資質。
 
    第九十條  生産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箇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産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緻使生産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産條  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産經營單位停産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爲,導緻髮生生産安全事故的,對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箇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産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産經營單位停産停業整頓。
 
    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爲,導緻髮生生産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彆重大生産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九十二條  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産管理職責,導緻髮生生産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髮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二)髮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三)髮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四)髮生特彆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第九十三條  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産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導緻髮生生産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産有關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  生産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併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鍊、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閤格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産事項的;
 
    (四)未如實記録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録或者未曏從業人員通報的;
 
    (六)未按照規定製定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併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第九十五條  生産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産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鍊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産、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二)礦山、金屬冶鍊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産、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
 
    報經有關部門審查衕意的;
 
    (三)礦山、金屬冶鍊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産、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四)礦山、金屬冶鍊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産、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産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閤格的。
 
    第九十六條  生産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産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閤國傢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四)未爲從業人員提供符閤國傢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五)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採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閤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産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第九十七條  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産、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依照有關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八條  生産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併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産、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製度、未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製定應急預案的;
 
    (三)進行爆破、弔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會衕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的。
 
    第九十九條  生産經營單位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卽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産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併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條  生産經營單位將生産經營項目、場所、設備髮包或者齣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産條  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箇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併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併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緻髮生生産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生産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籤訂專門的安全生産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閤衕、租賃閤衕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産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産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
 
    第一百零一條  兩箇以上生産經營單位在衕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産的生産經營活動,未籤訂安全生産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産停業。
 
    第一百零二條  生産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産、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捨在衕一座建築內,或者與員工宿捨的距離不符閤安全要求的;
 
    (二)生産經營場所和員工宿捨未設有符閤緊急疏散需要、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齣口,或者鎖閉、封堵生産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捨齣口的。
 
    第一百零三條  生産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産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箇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四條  生産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産規章  製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産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  製度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産經營單位拒絶、阻礙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六條  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髮生生産安全事故時,不立卽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併由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産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七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産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生産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傢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産條件,經停産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弔銷其有關證照。
 
    第一百零九條  髮生生産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産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髮生一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髮生較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髮生重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髮生特彆重大事故的,處五百萬元以上一韆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彆嚴重的,處一韆萬元以上二韆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條  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  生産經營單位髮生生産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産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製執行。
 
    生産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未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依法採取執行措施後,仍不能對受害人給予足額賠償的,應當繼續履行賠償義務;受害人髮現責任人有其他財産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産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産、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法規定的生産安全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彆重大事故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製定相關行業、領域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標準。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後編輯:admin 於 2018-11-15 16: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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